合规提示
本文只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保证立案、保全、调解、判决、执行或其他结果。具体路径必须由具备相应司法辖区资格的律师根据完整事实、文件、现行规则及受理机关要求判断。
- 不以网页内容代替个案核验
- 不编造律所报价、时长、成功率或回款率
- 法定期限与策略建议必须分开说明
直接答案:先走五步回款决策树
香港公司追收内地客户货款,应先用五步回款决策树把“谁欠、为什么欠、在哪里审、有哪些资产、取得文书后怎样执行”逐层确认。香港公司追收篇只处理香港债权人面对内地债务人的两地问题,不重复外国公司篇的外国主体认证路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5、276、277条(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195条(一般诉讼时效及中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先走五步回款决策树
-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锁定内地债务人
- 管辖、保全与执行必须一次评估
一、锁定签约和收货的内地公司
公司简称、品牌、门店、联系人或付款账户不一定就是合同债务人。应核对营业执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署权限、收货主体、付款主体和是否存在关联公司代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16、17、19条(电子数据、境外形成证据及外文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 合同抬头与盖章主体
- 订单、签收及发票主体
- 对账确认人与授权证据
二、从订单到余额做闭环证据表
每笔货款对应订单、交付、验收、发票、付款、退货或折让及对账。微信确认要保留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只交截图或总账,容易遗漏对方的质量、迟延或抵销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16、17、19条(电子数据、境外形成证据及外文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195条(一般诉讼时效及中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逐单列欠款本金
- 标记争议与不争议金额
- 保存催告和债务确认
三、把法院、仲裁与适用法说清楚
若约定内地仲裁机构,应先审查仲裁条款;若走内地法院,通常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有效书面选择的连接点判断具体法院。香港债权人身份不当然赋予香港法院或深圳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5、276、277条(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5、2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合同是否约定仲裁
- 履行地如何形成和证明
- 是否存在有效书面管辖选择
四、保全是资产措施,不是施压口号
对内地账户、应收款、股权、房产或设备有具体线索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评估诉中或诉前保全。紧急诉前保全裁定的48小时和措施后30日衔接期限均是法定程序节点,不代表一定获准或一定回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条(诉中及诉前财产保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列明具体财产及权属
- 准备担保方案
- 评估错误保全责任
五、选择取得哪一种可执行文书
在内地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判决,通常直接进入内地执行;在香港取得符合安排范围的民商事判决,可按2024年起实施的两地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则适用相应仲裁执行制度。三条路不能混写。(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7、29条(自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官方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1至4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 内地判决走内地执行
- 香港判决先核两地安排范围
- 仲裁裁决先核仲裁地与执行地
六、律师函、谈判与程序动作如何排序
对方仍经营且承认本金时,书面还款方案和增信措施可能优先;对方否认债务、时效逼近或资产转移时,应先保护诉讼与保全选项。任何催告天数只是策略安排,不能冒充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195条(一般诉讼时效及中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识别债务承认内容
- 和解条款写明金额与到期日
- 不以反复催收拖过时效
带给律师的核对包
先交一页时间线、主体资料、核心文件目录、金额或资产表,以及您希望律师回答的三个问题;其余资料按律师反馈补充。这样可以区分事实缺口、法律问题、程序动作和费用范围。
- 香港公司注册及授权文件
- 内地债务人登记资料
- 逐单余额和币种表
- 合同、履行、异议和催收证据
与相关专题的分工
香港公司追收篇只处理香港债权人、内地债务人及两地判决/仲裁衔接;其他外国公司应阅读英文原生“China debt recovery lawyer for foreign companies”,那里重点说明外国主体文件、外国判决和境外裁决。
- 只按本页主题作第一层分流
- 进入具体程序前重新核对法院、机关、版本和期限
- 书面委托前确认工作范围、费用项目和不包含事项
合规提示
本文只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也不保证立案、保全、调解、判决、执行或其他结果。具体路径必须由具备相应司法辖区资格的律师根据完整事实、文件、现行规则及受理机关要求判断。
- 不以网页内容代替个案核验
- 不编造律所报价、时长、成功率或回款率
- 法定期限与策略建议必须分开说明
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一定要在内地起诉吗?
不一定,但必须先依据争议条款和法定连接点确定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在香港并不自动决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5、276、277条(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5、2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可以在深圳法院起诉所有内地客户吗?
不可以。深圳法院要有被告住所、合同履行、有效协议管辖或其他法定连接,不能只因香港邻近深圳而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5、276、277条(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一般货款诉讼时效是3年吗?
适用内地法的一般请求通常为3年,但起算、中断、分期付款和特别规则须按交易逐项核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195条(一般诉讼时效及中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对账单能否单独证明全部欠款?
要看签署主体、权限、金额、期间和与订单履行的对应。最好与合同、签收、付款和聊天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16、17、19条(电子数据、境外形成证据及外文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只有微信聊天可以追收吗?
可以先评估,但应导出完整对话、主体信息和附件,并补强订单、交付、付款及对账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16、17、19条(电子数据、境外形成证据及外文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先发律师函会不会更快?
视对方经营和争议状态而定。律师函不能替代管辖、时效、证据和资产评估,也不保证付款。
可以起诉前冻结内地账户吗?
符合紧急性等条件并能提供担保和具体线索时可评估诉前保全,但法院是否批准由个案材料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条(诉中及诉前财产保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诉前保全后多久要起诉或仲裁?
内地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条(诉中及诉前财产保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合同有仲裁条款还能去法院吗?
应先审查条款效力、范围和机构。有效仲裁约定可能排除法院受理实体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5、2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香港判决可以直接在内地扣款吗?
不能把它理解为自动扣款。符合安排范围的香港判决仍须依两地安排向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7、29条(自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官方文本))
香港仲裁裁决怎样在内地执行?
须按两地仲裁裁决执行安排,结合仲裁地、债务人住所和财产所在地选择内地法院并提交规定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1至4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胜诉后没有资产怎么办?
执行取决于可供执行财产。应持续补充账户、应收款、股权、不动产及经营线索,并评估执行成本。
内地律师费能否固定报价?
应按评估、发函谈判、诉讼或仲裁、保全、翻译送达和执行分别确认,不编统一价。
第一次要交多少文件?
先交主体资料、一页时间线、合同与争议条款、逐单余额、履行和付款证据、催告及资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