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截至 2026-08-25。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18-10-26 · 国家法律法規数据库
合規提示
本文只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立案、保全、調解、判決、執行或其他結果。具體路徑必須由具備相應司法轄區資格的律師根據完整事實、文件、現行規則及受理機關要求判斷。
- 不以網頁內容代替個案核驗
- 不編造律所報價、時長、成功率或回款率
- 法定期限與策略建議必須分開說明
直接答案:先執行家屬首48小時行動表
本篇只討論中國內地刑事程序,不討論香港刑事程序。家屬首48小時行動表是應急工作順序,並非承诺律師或機關在48小時內完成全部事項。先核實拘留機關、案由表述、羈押地點和通知來源,再由內地辯護律師依法會見和了解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先執行家屬首48小時行動表
- 拘留通知不是定罪文件
- 所有信息以辦案機關和正式文件為準
一、核實人、機關、地點和時間
記錄被拘留人姓名、證件、最後聯系時間、執行機關、承辦單位、羈押場所和通知送達方式。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後應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原則上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存在法定例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不要僅憑陌生電話轉賬
- 索取或核對正式通知
- 保存每次溝通時間和號码
二、由內地辯護律師辦理會見和程序核驗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依法會見,特定案件會見另有许可規則;看守所應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核對律師執業身份與律所
- 準備親屬關係和委託材料
- 不把會見內容等同案卷全貌
三、家屬先提供健康和基礎事實,不自行定案
及時提供重大疾病、用藥、殘障、年龄、怀孕或哺乳等真實資料,以及工作住址和家庭聯系方式。不要在群聊傳播未經核實的案情,也不要指導他人刪除聊天、轉移財產或統一口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17、28、29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病歷、處方和用藥清單
- 真實身份與住址
- 不毁損、隐匿或偽造證據
四、理解拘留到提請逮捕的法定節點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延長1至4日;對流窜、多次、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收到提請後7日內作出決定。因此常說的“最長37日”只適用於法定組合情形,不是每案固定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以實際拘留時間起算核對
- 區分公安提請與檢察院審查
- 記錄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五、取保候審必須落到法定條件和風險
取保候審不是交錢即放人。律師會結合可能刑罰、社會危險性、健康或孕哺情況、羈押期限等法定條件提出申請,並說明保證方式、遵守義務及不批準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不承诺一定取保
- 材料圍繞法定條件
- 保證人或保證金依決定執行
六、刑事委託範圍和費用必須分階段
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及申訴是不同階段;會見、了解涉嫌罪名、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閱卷、辯護和家屬溝通的範圍應寫清。刑事案件禁止風險代理,不得以結果比例收費。(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司發通〔2021〕87號第8、9、16項(www.moj.gov.cn:官方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偵查階段成果
- 審查起訴與閱卷
- 審判階段和家屬報告
帶給律師的核對包
先交一頁時間線、主體資料、核心文件目錄、金額或資產表,以及您希望律師回答的三個問題;其餘資料按律師反饋補充。這樣可以區分事實缺口、法律問題、程序動作和費用範圍。
- 拘留通知或可核驗照片
- 被拘留人準確身份資料
- 最後聯系和執行時間線
- 病史用藥及真實家庭信息
與相關專題的分工
本篇只講內地刑事拘留應急和家屬動作;“跨境刑事律師費用”篇專講分階段費用與委託邊界。任何香港刑事程序應另向香港刑事律師諮詢。
- 只按本頁主題作第一層分流
- 進入具體程序前重新核對法院、機關、版本和期限
- 書面委託前確認工作範圍、費用項目和不包含事項
合規提示
本文只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立案、保全、調解、判決、執行或其他結果。具體路徑必須由具備相應司法轄區資格的律師根據完整事實、文件、現行規則及受理機關要求判斷。
- 不以網頁內容代替個案核驗
- 不編造律所報價、時長、成功率或回款率
- 法定期限與策略建議必須分開說明
常見問題
刑事拘留是否等於已經定罪?
不是。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定罪須經過後續法定程序並由法院依法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家屬一定會在24小時內收到通知嗎?
法律原則上要求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有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而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法定例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沒有紙質通知怎麼辦?
先通過可核驗的辦案機關、看守所或承辦單位核實,不向陌生人付款;記錄每次查詢並盡快讓內地律師確認。
香港家屬可以直接去看守所會見嗎?
一般家屬不能替代辯護律師進行刑事會見。應核對看守所規則和律師會見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律師會見一定在48小時內完成嗎?
法律要求看守所及時安排且至遲不超過48小時,但應從符合手續的會見要求被受理後理解,特定案件另有许可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偵查階段可以由親友擔任辯護人嗎?
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後續階段辯護人範圍另依法判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最長37日是否適用於所有案件?
不適用。37日是特定延長情形與檢察院7日審查期限組合的上限表達,普通案件和個案節點不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可以馬上申請取保候審嗎?
可由律師結合第67條條件評估並申請,但是否批準由辦案機關依法決定,不得承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39、40、67、85、91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家屬需要準備病歷嗎?
如有重大疾病、持續用藥、殘障、孕哺等真實情況,應盡快整理官方病歷和處方供律師評估。
可以在網上公開案情求助嗎?
應謹慎。公開身份、病史、案情或第三人信息可能影響隐私和案件溝通,優先向核驗過的律師定向提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17、28、29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可以幫當事人刪除聊天記錄嗎?
不可以毁損、隐匿或偽造可能有關的證據;應保留原始記錄並聽取律師合法建議。
刑事律師可以風險代理嗎?
不可以。現行收費規範禁止刑事案件實行或變相實行風險代理。(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司發通〔2021〕87號第8、9、16項(www.moj.gov.cn:官方文本))
一次委託是否包含全部刑事階段?
不能默認。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及申訴範圍和費用應分別寫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首聯最重要的四項是什麼?
準確身份、拘留時間、辦案機關和羈押地點;若有通知和病史資料一並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