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截至 2026-08-25。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8-01-01 · 国家法律法規数据库
合規提示
本文只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立案、保全、調解、判決、執行或其他結果。具體路徑必須由具備相應司法轄區資格的律師根據完整事實、文件、現行規則及受理機關要求判斷。
- 不以網頁內容代替個案核驗
- 不編造律所報價、時長、成功率或回款率
- 法定期限與策略建議必須分開說明
直接答案:先取得四層意見輸出
法律意見的價值不是複述法條,而是把已知事實與具體內地法律、受理機關、證據缺口和可執行動作連接。四層意見輸出必須分別說明適用規則、程序入口、現有證據能證明什麼,以及方案在內地如何落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5、276、277條(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先取得四層意見輸出
- 法律意見不是結果保證
- 逐項寫明事實前提與未核事項
一、先定義要回答的決定
“是否合法”通常過寬。應改為是否簽署、是否付款、是否解除、向哪個內地法院或機構申請、需補什麼證據、方案如何執行等可行動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商業決定
- 程序決定
- 風險接受邊界
二、第一層寫現行內地規則和適用前提
意見應列文件名稱、版本、條號、適用時間和地域,並說明為什麼與本事項相連。香港法律問題由香港資格律師處理;內地法院、公安、公司、房產和內地程序由具備內地資格的律師判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內地法源及版本
- 香港法問題另行分流
- 不把行業文章當正式依據
三、第二層指定程序和管轄機關
合同、公司、家事或資產問題的受理機關不同。涉外民事爭議應從法定連接點、有效協議管轄或仲裁條款確定具體內地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只寫“可在中國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5、276、277條(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具體法院、仲裁或行政機關
- 當前程序階段
- 送達和身份文件路徑
四、第三層把事實和證據缺口显性化
意見只能基於已收到材料。應列已核事實、客戶陳述、合理假設和尚缺文件;電子數據、境外形成證據及外文資料的使用要求也應納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4、16、17、19條(電子數據、境外形成證據及外文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 事實時間線
- 證據與結論對應
- 替代解釋和不確定性
五、第四層說明執行和落地
若建議發函、談判、保全、起訴、登記或處置資產,應說明由誰向哪個內地機關提交、需要什麼文件、何時複核和怎樣保存回執。沒有落地路徑的抽象結論不足以支持決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 行動主體
- 接收機關與材料
- 風險觸發條件和複核點
六、範圍、隐私和費用書面確認
確認意見是口頭初評、郵件摘要、正式中文意見還是雙語意見;同時限定資料用途、接觸人員、敏感信息和交付範圍。律師費應按文件量、問題數量、法域、檢索和正式程度書面說明,不編固定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17、28、29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司發通〔2021〕87號第8、9、16項(www.moj.gov.cn:官方文本))
- 意見形式和語言
- 資料用途與敏感信息
- 費用及補充問題機制
帶給律師的核對包
先交一頁時間線、主體資料、核心文件目錄、金額或資產表,以及您希望律師回答的三個問題;其餘資料按律師反饋補充。這樣可以區分事實缺口、法律問題、程序動作和費用範圍。
- 一頁事實和問題清單
- 主體身份及授權資料
- 合同、通知或機關文件
- 需要作出的具體決定與期限來源
與相關專題的分工
本篇只講如何取得和使用內地法律意見;若已決定委託訴訟,請轉讀訴訟律師收費範圍;若仍在準備第一次聯絡,轉讀“首聯資料包”和“隐私聯系”两篇。
- 只按本頁主題作第一層分流
- 進入具體程序前重新核對法院、機關、版本和期限
- 書面委託前確認工作範圍、費用項目和不包含事項
合規提示
本文只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立案、保全、調解、判決、執行或其他結果。具體路徑必須由具備相應司法轄區資格的律師根據完整事實、文件、現行規則及受理機關要求判斷。
- 不以網頁內容代替個案核驗
- 不編造律所報價、時長、成功率或回款率
- 法定期限與策略建議必須分開說明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需要正式內地法律意見?
當決定將影響簽約、付款、程序、資產或監管回應,且需要可引用的規則、前提和行動路徑時,應評估正式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香港律師可以直接出具內地法律意見嗎?
應區分資格與意見法域。內地法律和內地程序通常由具備中國內地執業資格的律師判斷;香港法律問題由香港資格專業人士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深圳律師是否可以處理其他內地城市問題?
內地律師執業資格與具體事項、法院要求和是否需要當地協作分別判斷,不能只憑辦公地點下結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25、28、38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法律意見能否保證法院會採納?
不能。法院或機關獨立判斷事實、證據和法律;意見只能說明基於現有材料的分析和風險。
口頭諮詢與書面意見有什麼區別?
口頭初評適合分流;書面意見應固定問題、事實前提、法源、分析、結論、限制和行動清單。
意見書必須寫具體法院嗎?
涉及訴訟時應盡可能按被告、履行、協議等連接點確定具體內地法院;材料不足則明確缺什麼,不能只寫“中國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5、276、277條(合同及涉外民事管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只有部分文件能否先出意見?
可以先做受限初評,但必須列明材料缺口、假設和結論邊界,不能把未核事實寫成確定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4、16、17、19條(電子數據、境外形成證據及外文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英文文件是否需要全部翻譯?
取決於意見範圍和後續接收機關;先筛選決定性部分,再確認正式译本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4、16、17、19條(電子數據、境外形成證據及外文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
可以同時比較訴訟和談判方案嗎?
可以。意見應分別寫法律基礎、證據需求、時間觸發、執行落點和成本維度,不作結果保證。
法律意見是否包括律師費報價?
只有在委託範圍明確後才可報價;意見分析費和後續代理費應分開說明。(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司發通〔2021〕87號第8、9、16項(www.moj.gov.cn:官方文本))
提交敏感資料前應注意什麼?
先做最小必要披露,確認接收主體、用途、保存和接觸範圍;敏感個人信息另行核對單獨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17、28、29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文本))
意見過期後還能繼續使用嗎?
要看法律、事實、機關狀態和交易是否變化;重大行動前應複核版本和前提。
內地法律意見能否用於香港程序?
可能作為外國法資料使用,但形式、專家資格和證據要求由香港程序決定,應由香港律師確認。
第一次應提出哪三個問題?
建議問具體受理機關或法律框架、目前最大證據缺口、下一步最小可執行動作及其風險。